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良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汶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另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拾陸元亦請一併負擔,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