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建興
卓建良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陳奕州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67,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