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4號
原   告 仲乾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壽祿
被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敘明取得支票之原因關係,如有其他
  證據請一併提出)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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