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65號聲明人盧 張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一、二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盧張麗香 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該人已死亡須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狀之聲明人盧張麗香皆誤載為張麗香,請具狀更正。
三、通知盧張麗香全部兄弟姊妹聲請人已經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由受通知人簽名蓋章之通知書其中之一即可)。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