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依殺人未遂罪名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五年
四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查被告持鋒利之西瓜刀對被害人丙○○背頸部要害猛砍,造成被害人「巨大背頸部
切割傷合併大量出血及低血容積休克、頸椎椎板斷裂」之生命危急狀態,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出具之病危通知單及診斷証明書附警訊卷可稽,被告具有殺人之犯意,至為明顯,原審就此已經詳為論述,被告上訴意旨仍執 陳詞空 言否認其有殺人犯意,毫無足採,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光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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