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11號
原 告 蔡惠媚
被 告 王柏森
王黛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
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樹林區、高雄市三民區,本件侵權行為地
分別在宜蘭縣、台中市、新北市新店區及桃園市,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
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