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7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665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1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3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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