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70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王顯勝
一、債務人王顯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另請求對債務人 黃承美 應連帶負擔第一項債務部分,因黃承美業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死亡,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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