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馬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