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 賴崇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被告 羅皓瑜
傅寶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皓瑜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