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 王桂枝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被告 吳阿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阿燕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