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葉治炎
葉戊妹 葉佐灶 葉佐理 唐治賢 李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雄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即桃園市○○鎮○○段000○000地號土地約80坪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838元(80×3.3058×3,100=818,939,精確面積待日後測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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