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益紡織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後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2,590,000元│自97.6.19起│5.42%│自97.7.20起至98.1.19止││(3,500,000│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元借款部分)│││;自98.1.20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1,300,000元│││││(1,650,000│││││元借款部分)││││├──────┤││││850,000元(│││││1,100,000元│││││借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