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禁止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49號上訴人 翁一緯
陳綉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 律師被上訴人南田市場管理委員會南田攤販集中場法定代理人 劉嘉杰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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