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通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清通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2行起補充為「陳清通於偵查犯罪機關知悉其上開施用毒品犯嫌前,於員警詢問其有無施用毒品時,主動承認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自首,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簡字第3574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
105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有上述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之情形,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本院審酌被告主動自承犯罪,足認其未存僥倖之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2次經觀察、勒戒,亦曾經判刑,仍無遠離毒品之決心,實為不該;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稱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乾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秀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98號被告陳清通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4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12月30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1月3日14、15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區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1月7日14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區林內路2巷子儀營區前,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欲進入營區,經警到場處理,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清通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又上開為警採集送驗之尿液,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林偵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林偵000000)各1份附卷可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清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之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檢察官呂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