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2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2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陳美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貳仟柒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付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逾期在一個月以內者,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
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以內者,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
期超過三個月(含)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萍
           法 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美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