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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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碓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親字第68號原告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陳述:原告曾與被告之母親丙○○同居,因丙○○生下被
告,並表示被告係原告之女兒,原告不疑有他,乃於民國(下同)86年7月2日認領被告為女兒,惟事實上被告並非原告與丙○○所生,故提起本訴。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原告所言不實,被告確係原告之女。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曾與被告之母親丙○○同居,因丙○○生下被告,並表示被告係原告之女兒,原告不疑有他,乃於86年7月2日認領被告為女兒,惟事實上被告並非原告與丙○○所生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所言不實,被告確係原告之女等語置辯。
二、經查本院委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優生科保健科鑑定原告與被告間之血緣關係,認為無法排除渠等間之親子關係,有血緣鑑定報告書1份可憑,自堪信原告之主張不實在,故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不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