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42號上訴人即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宗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
1萬8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