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0柔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李0柔宣告刑部分應更正為「李0柔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理由欄第五項關於科刑欄第(一)段部分,已明確說明被告李0柔應論以累犯,適用法律欄部分並已引用刑法第47條之規定,此有判決書可參,足認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李0柔宣告刑關於累犯部分為漏載,而應更正為「李0柔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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