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原告如附表所示14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工資之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307萬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497元;請求給付代扣勞保費用及高薪低報損害之部分,合計44萬7,9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
85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提繳勞退金合計14萬6,238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以上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謝宏緯附表:
┌──┬────┬───────────────────┐│編號│原告│地址│├──┼────┼───────────────────┤│1│ 王銘毅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2│ 陳泓丞 │住屏東縣○○市○○路○○○○○號3樓之1│├──┼────┼───────────────────┤│3│ 陳純玫 │住屏東縣○○市○○路○○○○○號3樓之1│├──┼────┼───────────────────┤│4│ 陳怡君 │住屏東縣○○鄉○○路○段○○號2016室│├──┼────┼───────────────────┤│5│ 黃耀明 │住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6│ 林彩榆 │住屏東縣○○市○○○街○○○巷○○○○號│├──┼────┼───────────────────┤│7│ 陳虹潔 │住屏東縣○○市○○里○○巷00號│├──┼────┼───────────────────┤│8│ 陳志傑 │住屏東縣○○鄉○○路○○○巷○○號│├──┼────┼───────────────────┤│9│ 杜華薰 │住屏東縣○○市○○路○○○巷○○號│├──┼────┼───────────────────┤│10│ 蔡志成 │住屏東縣○○市○○路○○○巷○號8樓之1│├──┼────┼───────────────────┤│11│ 廖子涵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12│ 王雍智 │住高雄市○鎮區○○○路○○巷○○號│├──┼────┼───────────────────┤│13│ 陳明治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14│ 王英任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