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03號上訴人幼松內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憲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被上訴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調整租金)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1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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