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 張天福 被告 鄭張阿美
張阿桃 張阿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關於「兩造對被繼承人 沈慶龍 遺產之應繼分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對被繼承人張3333 李錦 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高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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