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振廣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87號),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黃振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卷內抗告書所載。
二、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於受刑人之利益,於數罪併罰之情形,數罪中罰金刑之易科勞役之折算標準有別時,應擇最有利受刑人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森林法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因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茲檢察官係基於受刑人之請求,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乙份在卷可考,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11月13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及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為定之執行之刑,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然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自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3月加計編號
3之宣告刑1年6月、編號4之宣告刑6月即2年3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並就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惟附表編號2、3罰金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至附表編號4罰金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3千元折算1日,依照前開說明,前開三罪罰金刑應執行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3千元折算1日,原裁定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為以1千元折算1日自非妥適,是本件抗告應為有理由,依照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依法撤銷原裁定,並另為適法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以新臺幣1│萬元,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11日下午│106年9月28日晚間│106年8月24日某時│││1時許│7時30分許│許起至106年9月5│││││日下午3時24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100號│速偵字第1753號│偵字第478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東交簡│106年度竹東交簡│106年度訴字第548││││字第227號│字第26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5日│106年11月14日│107年2月8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東交簡│106年度竹東交簡│106年度訴字第548││││字第227號│字第266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13日│106年12月4日│107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1號(編│執字第359號(編│執字第1139號、│││號1至2已定應執行│號1至2已定應執行│新竹地檢107年度│││有期徒刑3月,易│有期徒刑3月,易│執助字第293號│││科罰金執行完畢)│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罪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31日下午│││││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231號│││├───┬────┼────────┼────────┼────────┤││法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法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2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