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港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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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港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港簡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慶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慶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蕭慶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
20上午11時51分許,在雲林縣○○鄉○○路○○號「旺客隆五金大賣場」,徒手竊取該店店長 盧啟東 所管領之MicroUSB急速LED智慧變燈充電傳輸線(黑)1.5米1條、充電器1個等物,得手後藏放在外套口袋內離去。嗣經盧啟東發現失竊,報警循線查獲。
㈡案經盧啟東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中之自白供述。
㈡告訴人盧啟東於警詢筆錄之指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贓物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9張、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
三、核被告蕭慶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一時貪念,竊取他人之物供己使用,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之觀念,惟被告曾因混合型雙相情感疾患就醫,又所竊財物價值不高,犯罪情節及程度輕微,復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失,有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雲林縣麥寮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份(警卷第11頁至第17頁;偵卷第11頁)在卷可參,其犯後態度良好。另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養殖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之MicroUSB急速LED智慧變燈充電傳輸線(黑)1.5米1條,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被告業已賠償被害人6,000元,有上揭調解書可參,應已逾其餘所竊財物價值,參酌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之立法理由係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等情,則被害人此部分求償權既已獲滿足,堪認達於犯罪所得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效,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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