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宜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2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莊宜榛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莊宜榛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5、106年間之某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內均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之透明夾鏈袋9只,並置於其位於南投縣○○鎮○○路○段○○號之住所內而持有之。嗣經警於
108年3月8日8時3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前開住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透明夾鏈袋9只,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莊宜榛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偵辦莊宜榛毒品案初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024號鑑驗書各1件;現場暨扣案物照片6幀。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夾鏈袋9只。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
持有,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向他人取得後持有之,所為實不應該;兼衡其持有之數量非鉅,及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夾鏈袋9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其內所含透明晶體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如附表所示),有上揭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裝存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夾鏈袋
9只,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用以裝存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是亦應依前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而耗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五、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透明夾鏈袋1只(內含甲基安他命驗餘淨重0.0492公│││克)│├──┼───────────────────────┤│2│透明夾鏈袋1只(內含甲基安他命驗餘淨重0.0107公│││克)│├──┼───────────────────────┤│3│透明夾鏈袋1只(內含甲基安他命驗餘淨重0.0103公│││克)│├──┼───────────────────────┤│4│透明夾鏈袋1只(內含甲基安他命驗餘淨重0.0011公│││克)│├──┼───────────────────────┤│5│透明夾鏈袋1只(內含甲基安他命驗餘淨重0.0038公│││克)│├──┼───────────────────────┤│6│透明夾鏈袋1只(內含甲基安他命驗餘淨重0.0461公│││克)│├──┼───────────────────────┤│7│透明夾鏈袋1只(內含甲基安他命驗餘淨重0.0084公│││克)│├──┼───────────────────────┤│8│透明夾鏈袋1只(內含甲基安他命驗餘淨重0.0495公│││克)│├──┼───────────────────────┤│9│透明夾鏈袋1只(內含甲基安他命驗餘淨重0.002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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