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68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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