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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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124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時,已繳足裁判費新台
幣(以下同)1000元,嗣於移送本院後再繳納500元,核屬
溢繳,應予返還。
三、爰依首揭條文,裁定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