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調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調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調字第872號聲請人 陳以勝 相對人 郭泊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新台幣(下同)11,300元,惟查,因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街○○號,此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查,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勻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