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經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並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以法八九矯字第000九五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