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5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
1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乙○○○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揆諸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應由拍賣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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