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文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春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10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