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建維 被告 陳冠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6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