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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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13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甲○○前經鈞院87年度禁字第86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本院87年度禁字第86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配偶,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法第1111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法定監護人,不待本院選定,聲請人聲請選定其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核無必要,依法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月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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