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994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99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99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99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99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99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00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立生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處分裁決書字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立生(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有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而為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日期製發附表所示字號之裁決書,裁處附表所示之處罰主文,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異議意旨則以:因小孩出生後,擬就讀國立臺中教大實小,故自民國91年起即遷移寄放學區戶籍,非實際居住地,故未收到罰單、照片及停車費補繳通知單等相關郵件,爰聲請本院撤銷原處分機關之處分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式法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1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於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79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分別於
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有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而為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日期製發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附表所示之處罰主文等情,有舉發違規通知單及裁決書各7紙附卷可憑。
㈡本件受處分人已於98年3月19日起遭戶政機關依法遷入臺中
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臺中市○區○○里○○街○○○號)迄今等情,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已屬「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公示送達之要件。基此,原處分機關遂依前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原處分機關公佈欄公告,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完成公示送達程序等情,有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公示送達公告及行政院公報影本等件附卷可考。是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已於最後公告刊登日完成公示送達,並經2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詳如附表裁決書送達情形所示生效日期)。
㈢又本件受處分人前開送達地址與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並非在同
一鄉鎮市○○○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目規定,在途期間為3日。是以,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期間應自各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3日即屆滿。惟受處分人就附表所示原處分機關之裁決,均遲至101年7月26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章戳在卷可佐,顯已逾法定異議期間。從而,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受處分人逾期始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依法應予以駁回。㈣至受處分人雖稱其未住戶籍地,以致未收到舉發通知單云云
。惟按汽車駕駛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條第1款定有明文。且交通部公路總局基於便民原則,因應社會現況,已另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1條、第2條、第5條、第6條規定,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是受處分人苟未實際居住於上揭戶籍地址,本負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其送達處所之義務,否則受處分人事實上遷徙居住地址,又不辦理異動,亦未申報送達處所,公路監理機關又何能知悉受處分人實際居住處所或其他聯絡方式,自僅能就受處分人之戶籍住所地送達文書,此時倘受處分人未親自收受文書,其不利益自當歸由受處分人自行承擔。又裁決書之送達,不論係親自收受或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甚或公示送達,如屬有效之送達,則受處分人之權益包括陳述意見之機會,業已受到保障。至於受處分人事實上是否知悉該裁決書內容,則應由受處分人自行負責,要難令原處分機關負擔實際親告之通知義務,否則上開法定送達方式,即形同具文。是上開裁決書既已依受處分人當時所設之前揭住所為公示送達,於法自無不合,縱受處分人實際上未領取郵件,仍不影響原已發生之合法送達之效力,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機關│舉發違規│裁決書日期│舉發違反法條(│裁決書送達情形││號│││││單號│、字號(中│道路交通管理處│││││││││監違字第裁│罰條例)、處罰│││││││││)│主文主文(新臺││││││││││幣)││├─┼────┼────┼────┼────┼────┼─────┼───────┼───────┤│1│100年8│長榮路│在道路收│台南市政│南市交停│101年4月│第56條第2項、│101年5月31日│││月14日││費停車處│府交通局│字第1S03│10日、60-1│300元│公告(101年5│││18時13││所停車經││4067號│S0000000號││月31日中監自│││分││催繳不依│││││字第0000000000│││││規定繳費│││││號公告)。101││││││││││年6月25日刊登││││││││││行政院公報,10││││││││││0年0月0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00年6│民權路(│在道路收│臺中市政│中市交停│100年12月│第56條第2項、│101年2月1日││2│月14日│台中港路│費停車處│府交通局│管字第1G│22日、60-│300元│公告(101年2│││13時25│-忠明路│所停車經││814706號│1G0000000││月1日中監自字│││分││催繳不依│││號││第0000000000號│││││規定繳費│││││公告)。101年││││││││││2月16日刊登││││││││││行政院公報,10││││││││││0年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00年6│民權路(│在道路收│臺中市政│中市交停│100年12月│第56條第2項、│101年2月1日││3│月12日│台中港路│費停車處│府交通局│管字第1G│22日、60-│300元│公告(101年2│││09時18│-忠明路│所停車經││814034號│1G0000000││月1日中監自字│││分││催繳不依│││號││第0000000000號│││││規定繳費│││││公告)。101年││││││││││2月16日刊登行││││││││││政院公報,101││││││││││年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4│100年4│台中區監│不依限期│台中區監│中監車字│100年10月│第17條第1項、│100年12月5日│││月11日│理所│參加定期│理所│第602A05│31日、60-6│1,200元並自10│公告(100年12│││││檢驗││14號│02A05014號│0年10月31日起│月5日中監自字│││││││││註銷汽車牌照│第0000000000號││││││││││公告)。100年││││││││││12月19日刊登行││││││││││政院公報,101││││││││││年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00年3│建國北路│在道路收│臺北市政│北市交停│100年10月│第56條第2項、│100年10月28日││5│月9日13│二段│費停車處│府交通局│字第1AG5│18日、60-1│300元│公告(100年10│││時32分││所停車經││1726號│AG571726號││月28日中監自字│││││催繳不依│││││第0000000000號│││││規定繳費│││││公告)。100年││││││││││11月21日刊登行││││││││││政院公報,100││││││││││年00月0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00年3│國道三號│汽車行駛│國道公路│公警局交│100年12月│第33條第1項第│101年2月1日││6│月9日10│北上31公│高速公路│警察局│字第ZIB1│22日、60-│1款、4,500元│公告((101年2│││時14分│里│速度超過││5768號│ZIB185768│並記違規點數1│月1日中監自字│││││規定最高│││號│點│第0000000000號│││││速限(未│││││公告)。101年│││││滿20公里│││││2月16日刊登行│││││)│││││政院公報,101││││││││││年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00年1│國道一號│汽車行駛│國道公路│公警局交│100年9月│第33條第1項第│100年10月28日││7│月19日│南下152│高速公路│警察局│字第ZCA4│5日、60-Z│1款、4,500元│公告(100年10│││13時03│公里│速度超過││0123號│CA450123號│並記違規點數1│月28日中監自字│││分││規定最高││││點│第0000000000號│││││速限(未│││││公告)。100年│││││滿20公里│││││11月21日刊登│││││)│││││行政院公報,10││││││││││0年00月0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