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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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65號聲請人 鄭翔尹 相對人 鄭國鎮 上列聲請人因鄭國鎮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鄭國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鄭國鎮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73年8月1日離家後,即未歸返,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予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至第5項亦有所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為證,再經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資料,均查無相對人之相關紀錄,又經函查各機關調取相對人之相關紀錄,亦查無資料,有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資料可稽。再者,經證人即相對人之母 鄭蔡足 到院證述:相對人是我的兒子,因為智能不足,故從未入學過,也不會說話,吃飯也要他人餵食,會走路,但不認得路,相對人小時候若走丟,鄰居等人會把他帶到派出所;印象中相對人走失時約14歲,我們之前是住在臺北市社子地區,在相對人走失時,曾經有到社子那邊的派出所報警,也有登報,但資料都已經沒有留存;相對人失蹤的年份因為已經久遠,我不太記得了等語(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經本院向臺北市士林分局調取有關相對人之失蹤紀錄,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回函稱查無協尋報案紀錄(見本院卷第61頁),且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亦因年代已久而查無相對人相關之入學資料,然證人為相對人之母,於本院業已證述相對人確實已失蹤,又經本院查詢相對人之相關資料,亦確未能查得,堪認相對人業已失蹤,且迄今音訊全無,是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