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6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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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96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6206號債權人 莊立 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杜秋麗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具體表明聲請執行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及欲執行之標的,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聲請執行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及欲執行之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2年1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