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72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邱國泉
被告 藍希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緣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17日止,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下稱原告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575%機動計息;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7日攤還本息。被告於110年6月14日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申請貸款本金或還款期限申請書,經原告同意本借款之借款餘欠本金展延12個月(即自110年7月17日起至111年7月17日止),且原借據展延至115年12月17日止。依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5條約定,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金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又原告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於111年9月26日調整為1.375%,111年12月19日調整為1.5%。另依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11條第2項第1款,被告對原告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原告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繳納至111年8月17日及111年11月17日之應繳利息外,即均未再依約還款。雖經原告於111年11月17日通知被告請於七日內繳款,惟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遂對本借款於112年1月9日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迭經催理,惟迄今仍未獲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放款全部查詢資料、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申請貸款本金或還款期限申請書、臺銀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查詢單、通知繳付欠息催繳函、放款催收查詢單、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陳政偉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積欠借款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419,518元
自111年8月1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1.825%
自111年9月1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1.9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1月9日止
2.075%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1月9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5%
自112年1月10日起至112年3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0,563元
自111年11月17日起至112年12月18日止
1.95%
自111年12月17日起至112年12月1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1月9日止
2.075%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1月9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5%
自112年1月10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