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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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原告迅連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六六0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涉有侵占、違法侵入電腦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續字第660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審被告亦同意先裁定停止本院所進行之民事訴訟程序,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