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三甲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利蓬電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鉅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42,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