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高雄縣岡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繕本直接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