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6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7,3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林福來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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