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劉怡穎 住臺北市○○區○○街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被告 柳素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4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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