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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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4號原告 劉文瑞 被告 賴育宏 ( 賴桂財 之繼承人)
賴育男 (即賴桂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其餘裁判費16萬9,9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4日向原告送達並經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