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郁馨 、 林吉棋 、 林青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靖國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