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92號原告桃園大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文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賢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97,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