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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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孟杰選任辯護人林俞妙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25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中原簡字第26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孟杰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下午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環太東路「總太2020工地」門口,遭工地同事 何世卿 以「 小黑 」之綽號稱呼自己,感覺遭羞辱而心生不滿,乃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揮拳毆打何世卿,致何世卿受有大腦鐮硬腦膜下出血併頭皮挫傷、右眼窩挫傷、雙唇擦挫傷、上下肢多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10中原簡26卷第53-58頁),爰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本件既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本院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0年度偵字第14674號),即無從為併案審理,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黃龍忠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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