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35號聲請人 施冠任 相對人 林紀汝 關係人 施青弦
施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相對人林紀汝之出生年月日「00年0月0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00年00月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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