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存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存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葉存忠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本件被告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被告刑事合併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編號三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一至編號三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一至編號三曾經合併定刑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灣宜蘭地方法│有期徒刑9月(臺灣宜蘭地方法│有期徒刑9月(臺灣宜蘭地方法││之刑│院102年度易字第506號判決)│院102年度易字第506號判決)│院102年度易字第506號判決)│├──────┼──────────────┼──────────────┼──────────────┤│犯罪日期│102年06月04日│102年06月上旬某日深夜│102年06月28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偵字第3049號│102年度偵字第3049號│102年度偵字第304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易字第506號│102年度易字第506號│102年度易字第506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02月07日│103年02月07日│103年02月07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易字第506號│102年度易字第506號│102年度易字第506號│││號│││││判決├──┼──────────────┼──────────────┼──────────────┤││確││││││定│103年04月16日│103年04月16日│103年04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04號│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04號│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04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之刑││││├──────┼──────────────┼──────────────┼──────────────┤│犯罪日期│102年07月0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偵字第304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易字第506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02月07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易字第506號│││││號│││││判決├──┼──────────────┼──────────────┼──────────────┤││確││││││定│103年04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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