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憶娟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陳姵君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