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1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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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1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妍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妍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壹點零玖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罪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詎仍不知悔改,」,補述為「。又於緩起訴期內之106年9月7日下午某時許,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已於107年5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未見悔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暨本院如上補述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
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見偵查卷附毒品鑑定書所載),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544號被告王妍婷女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妍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0727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自民國106年2月2日起至107年8月1日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3月9日16、17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之馥華大觀商務旅店6樓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3月10日0時20分許,因該旅店櫃檯人員發現王妍婷於廁所內許久未出來,經通知警方到場,經王妍婷打開廁所門,並主動交付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共1.0922公克,驗餘淨重1.0912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王妍婷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6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5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共1.0922公克,驗餘淨重1.0912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檢察官徐綱廷